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卢艳飞,黄国宝,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果市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桂1023民初1352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平果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卢艳飞、黄国宝: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果市支行与被告卢艳飞、黄国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被告卢艳飞、黄国宝无法联系,迁址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卢艳飞、黄国宝公告送达本院(2021)桂1023民初13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卢艳飞、黄国宝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986.95元及利息、罚息500.60元(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21年9月21日,2021年9月22日的利息、罚息按照《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约定另计);二、原告对被告用于抵押的房屋处置价款享受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