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桂云,李浩,何尚水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桂0323民初2740号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灵川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何尚水:本院受理李桂云、李浩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桂0323民初27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何尚水支付原告李桂云、李浩自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的房屋租金10000元,2021年4月至2021年10月的房屋占用费14000元,合计24000元;二、被告何尚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李桂云、李浩位于桂林市灵川县八里街开发区“一品嘉苑”小区33幢1层3、4号商铺。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何尚水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