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廖强余,黄燕玲,廖恩成,廖丽华,廖秀华,黄燕凤,广西嘉良城市建设投资管理中心, 深圳嘉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南宁市金商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嘉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0)桂0105民初8650号
案由
有限合伙纠纷
公告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内容
广西嘉良城市建设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深圳嘉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嘉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廖强余、黄燕玲、廖恩成、廖丽华、廖秀华、黄燕凤与被告广西嘉良城市建设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南宁市金商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嘉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嘉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桂0105民初8650号民事判决书及民事上诉状,判决如下:一、被告广西嘉良城市建设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深圳嘉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嘉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向廖强余返还投资款450000元及利息、向黄燕玲返还投资款1200000元及利息、向廖恩成返还投资款1050000元及利息、向廖丽华返还投资款500000元及利息、向廖秀华返还投资款700000元及利息、向黄燕凤返还投资款13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合计58520元,由被告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刊登日期
202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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