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廖强余,黄燕玲,廖恩成,廖丽华,廖秀华,黄燕凤,广西嘉良城市建设投资管理中心, 深圳嘉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 ,南宁市金商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深圳嘉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0)桂0105民初8650号 |
案由 |
有限合伙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广西嘉良城市建设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深圳嘉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嘉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廖强余、黄燕玲、廖恩成、廖丽华、廖秀华、黄燕凤与被告广西嘉良城市建设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南宁市金商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嘉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嘉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桂0105民初8650号民事判决书及民事上诉状,判决如下:一、被告广西嘉良城市建设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深圳嘉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嘉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向廖强余返还投资款450000元及利息、向黄燕玲返还投资款1200000元及利息、向廖恩成返还投资款1050000元及利息、向廖丽华返还投资款500000元及利息、向廖秀华返还投资款700000元及利息、向黄燕凤返还投资款13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合计58520元,由被告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
刊登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