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陈日汉, 广西粤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岑溪市恒力混凝土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岑溪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陈日汉:本院受理原告岑溪市恒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粤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日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