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赵耀, 深圳市飞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桂0102民初7320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赵耀:本院受理(2021)桂0102民初7320号原告深圳市飞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赵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桂0102民初7320号案的民事判决书1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届满后7日内预交上诉费,逾期不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刊登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