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黄伯田,苏勤辉,冼桂连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桂0502民初3005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苏勤辉、冼桂连:本院受理的(2021)桂0502民初3005号原告黄伯田与被告苏勤辉、冼桂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依法作出判决书。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判决如下:一、被告苏勤辉须支付货款47000元给原告黄伯田;二、被告冼桂连对被告苏勤辉的上述债务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975元、公告费260元,合计1235元,由被告苏勤辉负担(该费用已由原告预交,被告苏勤辉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