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康唯宸,赵尉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津0105民初2461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赵尉斌:本院受理原告康唯宸与被告赵尉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津0105民初24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赵尉斌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康唯宸支付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6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元,公告费560元,以上共计626元,由被告赵尉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第三审判区1001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