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郝军,王海,宋医春,曲晓丽,师广平, 大连博纳特船用救生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大连船舶配套产业园有限公司 ,大连东皇新能源有限公司 ,大连朗信油品贸易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21)辽0204执4210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郝军、大连船舶配套产业园有限公司、王海、宋医春、大连朗信油品贸易有限公司、曲晓丽、师广平、大连博纳特船用救生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2021)辽0204执4210号申请人大连东皇新能源有限公司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责令你们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履行执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一、向申请人支付案款28000000元及利息罚息。二、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你们仍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交纳案件执行费95400元。如你们不履行生效文书义务,本院将你们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