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郝军,王海,宋医春,曲晓丽,师广平, 大连博纳特船用救生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大连船舶配套产业园有限公司大连东皇新能源有限公司大连朗信油品贸易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执行文书
案号
(2021)辽0204执4210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公告人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内容
郝军、大连船舶配套产业园有限公司、王海、宋医春、大连朗信油品贸易有限公司、曲晓丽、师广平、大连博纳特船用救生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2021)辽0204执4210号申请人大连东皇新能源有限公司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责令你们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履行执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一、向申请人支付案款28000000元及利息罚息。二、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你们仍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交纳案件执行费95400元。如你们不履行生效文书义务,本院将你们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刊登日期
202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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