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邹常志,李雪梅,李征,李洪梅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辽0103民初2437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雪梅、李征、李洪梅:本院受理的邹常志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辽0103民初243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参与诉讼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及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一套。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调解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