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伟,刘天茹, 大连西岗中合汇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泰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辽0203民初4103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伟、刘天茹、泰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大连西岗中合汇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刘伟、刘天茹、泰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本院(2021)辽0203民初410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刘天茹、刘伟、泰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121038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家事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制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