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陈桂华,孙鑫凯,王文君,冯建华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辽1382民初3174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朝阳市凌源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文君、冯建华:本院受理原告陈桂华、孙鑫凯诉被告王文君、冯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辽1382民初3174号民事判决书、廉政监督卡。判决如下:被告王文君、冯建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陈桂华、孙鑫凯欠款33040元;并自2015年起按年利率3.85%支付欠款利息至还清之日止。如果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8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388元,由被告王文君、冯建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凌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及廉政监督卡,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