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金鑫,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辽0203民初5573号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金鑫: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辽0203民初55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金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借款本金153991.21元及利息、违约金、分期手续费;二、被告金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支出的律师费5828元;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