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家成,伊波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伊波:本院受理原告刘家成诉你土地经营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本院定于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