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中泽,赵顺达,孙应霞,王云春,邵春花,梁云庆, 石林华威天宇投资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云0302民初5971号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梁云庆、石林华威天宇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中泽诉赵顺达、孙应霞、王云春、邵春花、梁云庆、石林华威天宇投资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原告的投资款68万元;被告以68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75%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7月16日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因无法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云0302民初5971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定于答辩期届满后次日下午3时在本院明法楼第15法庭开庭审理,遇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进行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