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俞铭玉,福州分公司, 重庆爱上屋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重庆爱上屋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内容
重庆爱上屋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下称被告一)、重庆爱上屋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下称被告二):本院受理原告俞铭玉诉你们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原告请求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爱上屋管理服务合同》;2、两被告将坐落于福州市仓山区下渡街道南江滨大道96号港头商务中心(港头广场)6#楼11层03商务办公的房产返还给原告;3、两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11000元(暂计至2021年5月20日,之后以每月11000元的租金标准支付至两被告返还案涉房屋之日止);4、两被告返还装修款115000元;5、两被告支付违约金132000元;6、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二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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