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俞铭玉,福州分公司, 重庆爱上屋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重庆爱上屋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重庆爱上屋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下称被告一)、重庆爱上屋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下称被告二):本院受理原告俞铭玉诉你们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原告请求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爱上屋管理服务合同》;2、两被告将坐落于福州市仓山区下渡街道南江滨大道96号港头商务中心(港头广场)6#楼11层03商务办公的房产返还给原告;3、两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11000元(暂计至2021年5月20日,之后以每月11000元的租金标准支付至两被告返还案涉房屋之日止);4、两被告返还装修款115000元;5、两被告支付违约金132000元;6、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二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