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毕波,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毕波: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开庭。逾期将依法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