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欣,王康康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康康:本院受理张欣诉你王康康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田横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