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赵曦,赵银俤,赵平夫,赵兴,赵时发,赵时峰,赵时清,赵晖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赵平夫、赵晖: 本院受理原告赵曦与被告赵银俤、赵平夫、赵兴、赵时发、赵时峰、赵时清、赵晖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