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胡建国,吴成勇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黔0304民初7570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吴成勇:本院受理原告胡建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0304民初757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一、由被告吴成勇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胡建国 借款 88,000.00 元,并支付以 30,000.00 元为基数,自 2019 年 9 月 17 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 率标准计算至借款返还之日止的利息;支付以 20,000.00 元为基 数,自 2019 年 9 月 21 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 年期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借款返还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胡建国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2,086.00 元,由被告吴成勇承担。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