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姜宏明, 山西安信兴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晋0105民初8867号
案由
同业拆借纠纷
公告人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内容
姜宏明:原告山西安信兴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山西安信兴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姜宏明于2013年8月22日签订的《周转材料出租合同》。二、被告姜宏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山西安信兴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费37834.95元、赔偿款20788.1元,合计58623.05元。三、被告姜宏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山西安信兴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58623.05元为基数自2014年2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违约金,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违约金。四、驳回原告山西安信兴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9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山西安信兴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116元,被告姜宏明负担579元。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晋0105民初886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狄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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