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王新城, 磴口县宏杨建材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执行文书
案号
(2018)内0822执恢25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公告人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磴口县人民法院
内容
王新城:本院受理磴口县宏杨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磴口县宏杨建材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现向你送达(2018)内0822执恢2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查封、拍卖),对王新城所有的位于乌海市海南区卓子山街南海拉路东二十一街坊德顺家苑12号楼1单元111室房屋一套(产权证号:111021601009)予以评估、拍卖。自本公告登报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次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磴口县人民法院二楼选择评估机构。逾期不到视为放弃相关权利。同时告知你在选定评估机构后第七日参加现场勘查,逾期视为放弃相关权利,届时评估机构将做出评估报告,通知你于现场勘查后第10日来我院取评估(鉴定)报告,逾期视为送达,如对报告有异议,在领取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否则视为对报告的认可,我院将依法在淘宝司法拍卖平台对标的物进行拍卖。
刊登日期
202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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