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耿利忠,张明,张嘉芮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18)内0822执恢22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磴口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明、张嘉芮:本院受理耿利忠申请执行你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耿利忠已向本院申请执行,现向你二人送达(2018)内0822执恢2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查封、拍卖),对张明所有的位于磴口县巴彦高勒镇民生家园小区5号楼4单元4楼西户房屋一套(产权证号:15785)予以评估、拍卖。自本公告登报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次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磴口县人民法院一楼选择评估机构。逾期不到视为放弃相关权利。同时告知你在选定评估机构后第七日参加现场勘查,逾期视为放弃相关权利,届时评估机构将做出评估报告,通知你于现场勘查后第10日来我院取评估(鉴定)报告,逾期视为送达,如对报告有异议,在领取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否则视为对报告的认可,我院将依法在淘宝司法拍卖平台对标的物进行拍卖。 |
刊登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