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生吉,王洪敏,陈龙,张永科, 贵州群力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黔0302民初17524号 |
案由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生吉、王洪敏:本院依法受理(2021)黔0302民初17524号原告贵州群力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永科、陈龙与你们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在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判令解除原告与张永科签订的《贵州群力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新型建筑插槽式钢管模板支撑架材料租赁合同》;二、判令四被告共同连带向原告支付租金费用230000元;三、判令四被告共同连带向原告支付违约金69000元,并支付以欠款总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从2021年9月13日起至租金费用全部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四、判令四被告共同连带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5000元;五、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含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60日内到本院第一审判庭303办公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2月18日上午十时三十分在本院第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