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吴剑虹,赵良, 红花岗区科希曼电器经营部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黔0302民初18310号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赵良、红花岗区科希曼电器经营部:本院依法受理(2021)黔0302民初18310号吴剑虹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在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2021)黔0302民初18310号民事裁定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60日内到本院410办公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2月21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九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