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李金友,伏志雄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2021)黔0302民初16589号
案由
同业拆借纠纷
公告人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内容
伏志雄:本院受理(2021)黔0302民初16589号原告李金友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40674元及利息(利息以40674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20年7月2日算至支付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6月29日为1549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前述两项暂共计为42223元。]。参加诉讼通知书、合议庭组成及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长征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2月16日上午10时在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长征法庭第3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
202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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