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春梅,聂建飞,吴倩倩, 云南天骄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云0302民初8491号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云南天骄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春梅、聂建飞诉吴倩倩、云南天骄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依法判决继续履行原告王春梅、聂建飞与被告吴倩倩、第三人云南天骄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7日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被告在5个工作日内协助原告将位于官坡寺水电十四局机电安装公司6幢第4层4-6-31号房屋办理变更登记至原告二人名下,并且被告需在办理完过户登记后5日内将该房屋交付原告,同时第三人按照合同约定辅助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及房屋交接事宜;被告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成交价格20%的违约金,即64400.00元;被告承担因被告违约所产生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告费、保全费等。因无法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公司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1)云0302民初8491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定于答辩期届满后次日下午3时在本院明法楼第15法庭开庭审理,遇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进行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