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孙艳平,郭志辉,林秀方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云2501民初874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公告人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个旧市人民法院
内容
郭志辉:本院受理原告孙艳平与你、林秀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云2501民初8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由被告郭志辉、林秀方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孙艳平租赁费39277元。二、驳回原告孙艳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2元,由被告郭志辉、林秀方负担。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后十五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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