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曹绍荣,金平分公司, 红河恒昊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红河恒昊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金平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云2530民初999号 |
案由 |
劳动争议 |
公告人 |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红河恒昊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曹绍荣与红河恒昊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红河恒昊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金平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云2530民初99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