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余巧明, 元谋县黄瓜园镇杨华水泥销售点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云2328民初1419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余巧明:本院受理原告元谋县黄瓜园镇杨华水泥销售点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云2328民初14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余巧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元谋县黄瓜园镇杨华水泥销售点水泥款3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余巧明负担(与上述款项同时履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