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鲁映选,李绿锁,李永红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宁0423民初840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隆德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本院受理原告鲁映选与被告李绿锁、李永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宁0423民初84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李绿锁、李永红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原告鲁映选将坐落于宁夏隆德县城西门花园16号楼10401室房屋的产权过户登记至原告鲁映选名下,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所产生的费用由原告鲁映选和被告李绿锁、李永红各自承担一半;被告李绿锁、李永红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鲁映选7万元及利息(利息以7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驳回原告鲁映选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5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李绿锁、李永红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夏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