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国均,贵州省清镇市森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贵州省清镇市森伟房地产有限公司 ,贵州省枫艺城建置业有限公司 ,贵州富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黔0181民初5818号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贵州富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省枫艺城建置业有限公司、贵州省清镇市森伟房地产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国均诉被告贵州富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省枫艺城建置业有限公司、贵州省清镇市森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一、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一支付原告建设工程款1722212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502290.31元,以上本息共计2224502.31元(逾期还款利息以工程款1722212.2元为基数,从2015年7月30日起计算至法院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按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二、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的前诉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债务在欠付被告一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共同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0181民初5818号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资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0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