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仁勇,张庭庭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永嘉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庭庭:本院受理原告刘仁勇与被告张庭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等。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张庭庭支付原告货款8752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0年6月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每日千分之三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2月24日9时00分在矛调中心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不到庭应诉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