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柯亮,柴瑞苹,杜绍安,李骏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闽0103民初3343号
案由
合同纠纷
公告人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内容
杜绍安、李骏:本院受理原告柯亮、柴瑞苹与被告杜绍安、李骏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闽0103民初33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杜绍安、李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柯亮、柴瑞苹归还借款本金27545.62元及利息(利息以27545.6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的标准,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付至杜绍安、李骏还清借款本息之日止);二、杜绍安、李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柯亮、柴瑞苹归还2020年8月19日前的借款利息10401.23元;三、驳回柯亮、柴瑞苹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45元,由柯亮、柴瑞苹负担705元,由杜绍安、李骏负担840元。上述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1-11-21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