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柯亮,柴瑞苹,杜绍安,李骏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闽0103民初3343号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杜绍安、李骏:本院受理原告柯亮、柴瑞苹与被告杜绍安、李骏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闽0103民初33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杜绍安、李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柯亮、柴瑞苹归还借款本金27545.62元及利息(利息以27545.6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的标准,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付至杜绍安、李骏还清借款本息之日止);二、杜绍安、李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柯亮、柴瑞苹归还2020年8月19日前的借款利息10401.23元;三、驳回柯亮、柴瑞苹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45元,由柯亮、柴瑞苹负担705元,由杜绍安、李骏负担840元。上述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