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袁军,阿斯根, 固阳县建军选矿厂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16)内0203民初4175号,(2020)内0203执恢790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固阳县建军选矿厂、袁军、阿斯根:本院依照(2016)内0203民初417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固阳县建军选矿厂、袁军、阿斯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恢复强制执行申请书副本、执行通知书,因拟处置被执行人袁军所有的位于包头市白云区百灵道西侧百胜商用楼-101、-110、-109、-103、-104、-102号房产六套,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内金[2021]房地产(估)(2021)内0203执恢790号房地产估价报告、(2020)内0203执恢790号拍卖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既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对上述房产启动拍卖程序。你方应自行与本院联系配合腾空室内物品并主动前来领取相关法律文书,同时有权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未及时提出异议或未主动联系本院配合执行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室内物品逾期未腾空的本院将视为废弃物处置。 |
刊登日期 |
2021-1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