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陈锐玉, 兴安盟忱锐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安盟分行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21)内2221执1368号,(2020)内乌证执字第27号 |
案由 |
公证债权文书 |
公告人 |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
内容 |
兴安盟忱锐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锐玉: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安盟分行与被执行人兴安盟忱锐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锐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2221执1368号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载明:履行(2020)内乌证执字第27号公证债权文书确定的义务:1、给付3411453.8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2、负担申请执行费36515.00元。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