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齐新征, 贵州元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0)黔0115民初7377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齐新征:本院受理的原告贵州元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齐新征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黔0115民初73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齐新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贵州元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偿款131872.32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以131872.3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从2020年4月25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