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正霞,王立孝,王艳玲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辽1402民初2993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立孝、王艳玲:本院受理原告刘正霞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辽1402民初29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立孝、王艳玲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正霞借款5280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借款5280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1月23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二、被告王立孝、王艳玲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给付原告刘正霞公告费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00元,由原告刘正霞已预交,由被告王立孝、王艳玲负担1144.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由原告刘正霞预交的1144.00元应予退还。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