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何斯琴图,包齐明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内2223民初4681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
内容 |
包齐明:本院受理的何斯琴图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2223民初46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包齐明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何斯琴图农资款2800元,并支付自2010年11月1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至欠款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包齐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胡尔勒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