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金柱, 乌兰浩特市卫东学奇门业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内2201民初3696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金柱:本院受理原告乌兰浩特市卫东学奇门业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2201民初369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张金柱给付原告乌兰浩特市卫东学奇门业货款3480.00元、违约金1044.00元,合计4524.00元。案件受理费70.00元,公告费600.00元,均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葛根庙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