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志刚,刘想利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津0105民初4033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想利(xxxxxxxxxxxxxxxxxx): 本院受理李志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津0105民初4033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想利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借款本金96000元;二、驳回原告李志刚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李志刚负担100元、被告刘想利负担2760元。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