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苏州市新兴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公示催告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申请人因其持有的银行本票一份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一、公示催告申请人:苏州市新兴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二、公示催告的票据:银行本票,票号1040327221504314,申请人苏州市新兴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苏州永正造价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票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大街支行,出票金额为壹万元整,出票日期为2021年8月2日。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四、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
刊登日期 |
2021-1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