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孙永文,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东丽区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津0110民初7614号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孙永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东丽区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津0110民初76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孙永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东丽区支行透支本金41431.70元及截至2021年7月6日的利息269.79元、相关费用1820.96元;二、被告孙永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东丽区支行自2021年7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及相关费用(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