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陈银发,李格强,吴伟,贵州胜越农业科有限公司, 贵州胜越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2021)黔0302民初13939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告人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内容
贵州胜越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李格强、吴伟:本院受理原告陈银发与被告贵州胜越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李格强、吴伟(2021)黔0302民初13939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诉请:1、依法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贵州胜越农业科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1日签订的《补充协议》;2、依法判决被告贵州胜越农业科有限公司退还原告保证金100000元及违约金30000元,共计:130000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深溪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开庭时间定于2022年2月24日上午9时在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南关法庭1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联系电话:28202325。联系人:付洪莉
刊登日期
2021-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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