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卢子伟,高玉梅,卢猛,王欢,赵志荣,李俊梅,王文林,芦桂兰, 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内0802民初7833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卢子伟、高玉梅:本院受理原告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卢子伟、高玉梅、卢猛、王欢、赵志荣、李俊梅、王文林、芦桂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1)内0802民初783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新华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