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中国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梁登智,林德连,梁展,梁明博,梁伟,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0)桂0502民初3198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内容
梁登智、林德连、梁展、梁明博:本院受理的(2020)桂0502民初319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与被告梁登智、林德连、梁展、梁明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依法作出判决书、民事裁定书。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中国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与梁伟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编号:45020120170059519);二、被告梁登智、林德连、梁展、梁明博在继承梁伟的遗产范围内偿还借款本金317298.74元及支付利息9429.41元[利息计算:按涉案《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执行标准,暂计至2021年5月7日,此后按双方约定的执行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三、被告梁登智、林德连、梁展、梁明博在继承梁伟的遗产范围内赔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为实现本案债权产生的律师代理服务费15202.76元;四、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在实现本判决主文第二项、第三项债权时对梁伟名下坐落于北海市广东路以西、杭州路以北金癸领海郡9幢1单元0604号[产权证书号:桂(2020)北海市不动产权第0074534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号:桂(2020)北海市不动产证明第0041325号]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6428元,诉讼财产保全费2225.59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梁登智、林德连、梁展、梁明博在继承梁伟的遗产范围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刊登日期
2021-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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