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中国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黄昭纯,袁国庆,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0)桂0502民初4591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黄昭纯、袁国庆:本院受理的(2020)桂0502民初459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与被告黄昭纯、袁国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依法作出判决书,民事裁定书。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中国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与被告黄昭纯、袁国庆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编号:45020120140009462);二、被告黄昭纯偿还借款本金175452.83元及支付利息3183.66元[利息计算:按涉案《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执行标准,暂计至2021年7月5日,此后按双方约定的执行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三、被告黄昭纯赔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为实现本案债权产生的律师代理服务费8538.64元;四、被告袁国庆对被告黄昭纯的上述第二、第三项义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五、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在实现本判决主文第二项、第三项债权时对被告黄昭纯名下坐落于北海市上海路西侧、重庆路北侧金缘世家商住楼一单元2411号房产[房产证号:北房权证2014072845、房屋他项权证书号:N北房他证2016字第004965号]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4042元,诉讼财产保全费1455.88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黄昭纯、袁国庆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