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管重钰,刘海波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桂0502民初3900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海波:原告管重钰与被告刘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一审判决,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桂0502民初39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刘海波归还借款本金500000元给管重钰。案件受理费880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9040元,由被告刘海波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