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金涛,石峰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2021)黔0181民初7893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告人
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人民法院
内容
石峰:本院受理的原告金涛与被告石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人民币70000元整,并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自2015年4月1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0181民初7893号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申请回避告知书等资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刊登日期
2021-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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