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金涛,石峰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黔0181民初7893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石峰:本院受理的原告金涛与被告石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人民币70000元整,并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自2015年4月1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0181民初7893号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申请回避告知书等资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