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梁茂佳,陈泽标,廖树强,李健强,梁日旺,梁茂住,第三人-, 肇庆英华机电工业有限公司 ,肇庆市自然资源局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健强:本院受理原告肇庆英华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梁茂佳、陈泽标、廖树强、李健强、梁日旺,第三人肇庆市自然资源局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由于向你无法直接送达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须知、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文书。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确认被告李健强冒用原告名义在2009年5月23日手书的《承诺书》,出售原告的肇庆市端州区127区端州工业城两宗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证》肇国用(2010)00177号和肇国用(2010)00178号]及地上建筑物,违背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经审批机关批准而未生效,至此已不能再生效,对原告自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2.请求依法确认被告李健强2009年7月21日被撤销法定代表人职务后,以欺诈方式骗取2010年3月15日肇国用(2010)00177号和肇国用(2010)0017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后,冒用原告名义与被告梁茂佳在2010年3月18日手书签订相关土地使用权及建筑物的成交价为85万元的《协议书》,违背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经审批机关批准而未生效,至此已不能再生效,对原告自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3.请求依法确认被告李健强冒用原告名义与被告梁茂佳分别在2010年3月19日和2011年11月11日签订的相关土地使用权及建筑物的成交价为31.8万元的两份《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和两份《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违背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经审批机关批准而未生效,至此已不能再生效,对原告自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4.请求确认被告梁茂佳不构成善意取得并判令被告梁茂佳、李健强配合原告向第三人办理肇庆市端州区127区端州工业城两宗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证》肇国用(2010)00177号和肇国用(2010)00178号]及地上建筑物的地籍回归的变更登记,恢复原告合法的权利登记状态,并承担相关费用;5.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李健强、梁茂佳、陈泽标、廖树强、梁日旺因在上述虚假合同交易过程中对承告构成侵权,需共同赔偿原告肇国用1998字第00139号和肇国用1999字第0064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所载土地建筑物机被非法占有而造成的租金损失,以31920元/月为标准,但2014年12月1日起到两宗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获返回之日止,暂时计算至2020年11月30日为2298240元;6.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梁茂住违法占有并将肇国用1998字第00139号和肇国用1999字第0064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所载土地建筑物出租的租赁合同原件、承租户的按金单据原件与水电费收支凭据的相关原件均需依法移交给原告;7.本案诉讼费、律师费10000元全部由被告梁茂佳、李健强、陈泽标、廖树强和梁日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