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黄仲豪,李伟常, 大连三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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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 |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大连三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黄仲豪、李伟常诉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23 |